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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34 頁- 行政羈押法 第86條 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所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看守所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被告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
- 行政羈押法 第100條 …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看守所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
- 行政羈押法 第101條 …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被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申訴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行政羈押法 第102條 …,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三章關於裁定及第四編抗告之規定。被告對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禁止或扣押處置所生之爭議,得於原禁止或扣押之指揮解除前,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應於三日內作…
- 行政羈押法 第103條 …審議小組逾二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被告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 行政羈押法 第104條 被告於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看守所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被告不能自作起訴狀者,看守所人員應為之代作。看守所長官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附記接…
- 行政羈押法 第105條 …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被告之主張、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 行政羈押法 第106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107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 行政羈押法 第108條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 行政羈押法 第109條 被告出所時,應斟酌其身體狀況,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所旅費。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得由看守所提供,或通知適當公益團體斟酌給與之。
- 行政羈押法 第110條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告前,應通知家屬或被告認為適當之人來所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被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依其…
- 行政羈押法 第111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
- 行政羈押法 第113條 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被告自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看守所先行支付者,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看守所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被告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 行政羈押法 第115條 依軍事審判法羈押之被告,準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以與被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輔導及其他處遇…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之衣服、鞋、襪。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規範。看守所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看守所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看守所長官核閱。看守所人員應隨時觀察被告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稱暴動,指三人以上之被告集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看守所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常運作: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二、控制看守所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