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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
  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長之職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庭數之擬議。四、職員員額之擬議。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八…
  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行政訴訟事件,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各法官辦理。
  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4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理依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五、考試、訓練、進修、出…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五、…
  1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
  1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公職人員財產申…
  1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四、…
  2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2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高等行政法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每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2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行政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2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2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8條 …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2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
  2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
  2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間之調任,亦同。五、考核: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審查。六、獎懲:獎指褒獎,包括優良法官之遴選…
  2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審判系統,指同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第…
  2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者,亦同。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行政法院所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之確定裁判,其再審由行…
  30.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