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0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17 頁
  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
  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6.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於許可後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證書:一、許可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9.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六、…
  10.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及財務獨立者為限。
  1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1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1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
  1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將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
  1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四、收費不當者。五、經…
  16.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四、賸…
  1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解散或撤銷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證書。
  18.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20.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四、依法立案…
  21.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22.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23.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6條 …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
  24.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9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提供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就業或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資訊。
  25.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2條 …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
  27.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4條 …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28.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參加職業訓練結訓之被害人,應依其意願推介就業。
  29. 行政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3條 …宣。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
  30.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