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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8 頁-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第一項所稱電…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節目獎:(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一、入圍各項節目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入圍各項個人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及個人獎:應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二、特別貢獻獎:應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之節目參賽時,按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計算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9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二、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0條 …及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二、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三、參賽個人獎之教育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於中…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節目獎:(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入圍各項…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特別貢獻獎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9條 …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十七集。集數之計算,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二、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條 …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3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1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2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四、保護級(簡稱「護…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3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三、以動作、影像、語…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4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5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6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7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級。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9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0條 錄影節目帶由有分級義務之人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及內容簡介。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1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2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錄影節目帶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3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將限制級錄影節目帶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 行政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4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就分級有疑義之案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專家及團體代表進行評議。
-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8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