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14 頁-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內之需求規模推計。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二、管線之需求年期。三、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四、道路建設計畫年限。五、共同管道種類。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及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應載明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事項;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應載明第五條之事項。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三條規定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共同管道種類。二、共同管道實施建設進度。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
-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其使用邊界以不超過共同管道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一.五公尺為限。
-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6條 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用亦應予補償。但有其他方式得以減低或免除其損失者,應相對減少或免除補償費。前項補償主管機關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後,據以編列…
-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Vj×CjRj=───────nΣ(Vj×Cj)j=1R…
-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條 …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推動共同管道建設,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共同管道發展政策及方案之釐訂。二、共同管道法規之訂定。三、共同管道技術之研究發展。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共同管道建設。五、直轄市、縣(市)共同管道系統之核定。六、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5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0條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1條 …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2條 …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4條 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5條 共同管道建設之施工,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其所有權人或有關機關(構)協議後為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6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