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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1-1條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者,準用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3條 …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許可、核定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評鑑等…
  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5條 …間,在我國境內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受扶養眷屬者,得依該條第一項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已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參加就業保險,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但因回…
  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17條 …家。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7-1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第5條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之策劃、督導及協調。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行程。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書檔…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及研擬。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五、志願服務…
  1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業之訓練、督考。六、退除給付相關函件與資料作業管制及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製發作業。七、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資料建檔及管制比對作業。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事項。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7條 統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統計與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管制。二、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三、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12.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3條 …正前退休(職),現仍續住該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所定眷屬宿舍者,及於已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職)者,其所配宿舍係該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二、…
  1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事項。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七、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八、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九、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1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事項。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事項。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十、人事甄審委員會…
  16.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管理與服務等事項。八、醫務室:關於委職員工、委員公費助理及其眷屬保健診療與協助就醫等事項。九、警衛隊:關於本院各辦公處所、研究會館、住宿會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與其他院區之門禁安全、警戒、消防及其周圍之交通指揮、…
  17.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18.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2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
  1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符合請領…
  20.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與受益人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記載為準;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2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22.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9條 …約用人員。七、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不法侵害時,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