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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20 頁-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進口稅捐、貨物稅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9條 …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營運(業務)上使用及儲備之原料、物料、燃料、配件及尚未安裝或領用之機具暨須加工處理之呆廢料等取得、領用、報廢、盤點與檢查、帳務、報表等會計處理事項。七、財產會計事務處理:指行政法人財產之預算編列、增…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項。七、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八、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九、核子反應器除役之審查、管制及監督事項。十、核子燃料執照之核發事項。十一、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十二…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四、潛在場…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9條 前三條之包件,屬高放射性廢棄物者,並應分別準用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收機構之營運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四、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相關安全要求之評估文件。五、接收機構之設施運轉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中譯本。六、申請人與接收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條 …謂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三、核子燃料:謂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四、游離輻射:謂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五、…
- 行政原子能法 第16條 關於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生產,得由原子能委員會呈准行政院,專設機構辦理。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2條 核子燃料之管制,依左列規定:一、申請生產核子燃料者,應填具申請書,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發給執照。二、核子燃料之生產,如所提出之申請事項有變更時,應重新申報核准。三、核子燃料生產之開始、停止或再開始時,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
- 行政原子能法 第23條 …非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不得為之。八、核子反應器之運轉,核子燃料之使用及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應有完整紀錄,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得隨時派員稽查之。
- 行政原子能法 第32條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3條 核能機組換裝核子燃料,經營者應於機組預定再起動之三十日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燃料填換佈局、燃耗、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二、燃料機械設計與…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4條 核能機組因核子燃料破損或因反應度測試結果須局部換裝核子燃料時,經營者檢送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之時程,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5條 核能機組換裝核子燃料,涉及核子燃料設計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機組預定再起動之九個月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新設計之核子燃料始得填入核子反應器:一、燃料燃耗限值、使用之參數及分析…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6條 第三條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或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核子燃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運送期間。三、運送人。四、其他經主管機…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核子燃料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二、指派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並於停靠站時下車監視。三、預先協調各預定停靠站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列…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船舶…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核子燃料經空中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貨機運送。二、包件應置於加封條上鎖之包封容器內。三、預先通知起降地航空站,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貨機抵達目的航空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輸出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於前項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文件所載之…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及性質。二、接受機構及用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2條 核子燃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意外事故賠償責任保險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二、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核子燃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三、料帳管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核子燃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二、廢棄原因。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許可廢棄之核子燃料,應依放射性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核子燃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轉讓期日。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租借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