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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5 頁-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1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5條 …、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8條 …責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2條 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5條 …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直轄市、…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6條 …、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7條 …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9條 …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0條 …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1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6條 …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三、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7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0條 …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三、民營事業提…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1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3條 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4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2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3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4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5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三、成…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7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8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9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