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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事會核定。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
  2. 行政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4條 …派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3.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
  4.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其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及退票差額,應依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清算。七、參加票據交換其他應遵守之規範。
  5.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3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6.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4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訴訟之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7.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8.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9條 …求宣告解散事件、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之有關法人清算事件、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許可召集總會事件、第五十八條之聲請解散事件、第六十二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1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1條 …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一、民法第三十八條之聲請選任清算人。二、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三、民法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財團組織。主管機關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應…
  1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3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六十條第三項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1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5條 …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1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8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
  1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9條 法人依本法規定撤銷或註銷其設立登記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法人清算之規定。
  1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0條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1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1條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9條 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1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1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2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7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2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8條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2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9條 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0條 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2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9條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命令開始特別清算、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五十一條協定之認可或變更,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之規定。
  2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90條 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前項事件,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2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92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27.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2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
  29.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3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