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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國內服務者,其在海外臺灣學校之任職及教學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前項校長依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以低層級校長資格擔任高層級校長者,應以其原具合格之低層級校長資格,依敘薪…
  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
  3.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5條 海外臺灣學校我國籍教職員之進修,得準用國內同級學校教職員進修及當地國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教職員工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海外臺灣學校為辦理我國籍校長、教師考核及獎勵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6.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8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7.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及學生名冊,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8.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學籍資料,應切實記錄,並永久保存;其學籍之管理規章,由學校比照國內各級學校相關規定定之。
  9.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海外臺灣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或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10.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回國就學,其學歷、資格,與我國同級學校學生相同;其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者,得以僑生身分依該辦法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11.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
  1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本部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得給予獎、補助,其範圍包括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前項學生獎、補助,應考量學生國籍、修習課程、申請資格、學生家庭負擔及學校提供之配合款等條件。
  13.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1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7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其情節重大,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予以廢止立案。
  15.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條 海外臺灣學校得附設幼兒園,其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得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16.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17.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4條 …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
  18.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僑生經輔…
  19.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
  20.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
  21.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
  22.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者,除第五項規定外,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核驗…
  23.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但海外聯合招生…
  24.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25.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
  26.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3-1條 …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27. 行政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2條 …在臺就學。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
  28. 行政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3條 …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
  29. 行政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7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三)其他地區學歷: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30. 行政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8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三)其他地區學歷: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