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5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118 頁
  1.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3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
  2.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商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設立許可: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負責人具備第二…
  3.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辦妥商業登記後,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一、製酒場所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
  4.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前項…
  5.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製酒場所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
  6.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7.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產品種類、製酒場所變更者,其所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械設備:應符合酒產製工廠…
  8.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
  9.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之製酒場所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二、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
  10.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1.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
  12.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13.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
  14.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有第十二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轉請地方政府…
  15.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16.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規定及第二項年產量限制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五…
  17.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辦法申請設立之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8.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所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以下簡稱協助實施者),指依公司法設立且依本條例規定,由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
  19.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
  20.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有異動或停業、復業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異動登記。事務所或執業場所遷移至其他國稅局轄區者,應向原登錄(記)之國…
  2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二、同一作業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整體作業者。
  2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資產業或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者,應檢附該部核准投資函,依該函核准投資期程向受理銀行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
  23.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
  24.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27條 …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口。前項運輸工具…
  25.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1條 …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26.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1-1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27.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2條 …、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
  28.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3條 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項目包括參與業者與參與機關(構)間之申辦與查詢服務、參與機關(構)間之會辦與資料交換服務、國與國間之跨境資料交換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
  29.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5條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30.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6條 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業務,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前項業務者,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政府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