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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6 頁-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1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客房出租。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4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該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1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8條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9條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1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7條 …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6條 …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旅行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獎勵及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國民旅舍或觀光遊樂業務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或指定之觀光地區內,原依…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條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2條 …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9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累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
-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2條 …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以上。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
-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表)。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
-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進行設備設施保養維護,或客務、房務、餐飲、廚房服務作業,應注意安全維護及避免產生噪音。
-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應設置單位或指定專人執行有關旅宿安寧維護事項,並由當地警察機關輔導協助之。
-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當廣播、擴音。二、電話騷擾。三、任意敲擊房門。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6條 …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或勞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