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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5條 …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核准文書,應載明核准範圍。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6條 前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該次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資料:一、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二、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三、出賣人或買受人係…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7條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條規定所留存之資料,應以原本之方式自行留存,並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及前項辦理情形進行查核,並列為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之參考。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如經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辦理該展覽、拍賣活動逾越核准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副知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9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0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前項出賣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文化藝術事業應…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其他扣繳相關事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12條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日起算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或拍賣活動,得於本辦法發布日起算三十日內提出第四條分離課稅之申請,不受同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前項…
-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基金運用,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以其財產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前項財產之總額,以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所列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淨值數額計算。
- 行政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3條 …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