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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0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2條 …,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3.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4.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5.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6.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7.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6條 …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百…
  8.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0條 …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
  9.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1條 …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助理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
  11.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3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12.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一、有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二、有前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三、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第二…
  13.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5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4.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6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二條、第十三…
  15.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7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16.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2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進修、研究、…
  17.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
  18.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4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五、勞動權益。
  19.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9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20.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0條 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者,代理人資格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規定之限制;其代理人之資格、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
  21.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1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2.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2條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
  23.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3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
  24.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4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25.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5條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6條 …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27.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7條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8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園長:(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二、教師:準用…
  29.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9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30.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身心虐待。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