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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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及入出境資料。二、委託國…
  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構)得檢同死亡證明書,以機關名義向銓敘部申請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
  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遺屬年金。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時,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遺族。
  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取遺屬年金權利時,始得為之。前項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應先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計算亡故退職人員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再扣除退職人員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含補償金)與原審定遺族已領取之遺屬一次金(含一次退職酬勞…
  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前項退職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
  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除首期月退職酬勞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退職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薪資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自其一次退職酬勞金或月退職酬勞金中,覈實收回。
  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遺族領受之遺屬年金,自退職政務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退職政務人員於停發月退職酬勞金期間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放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
  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退職政務人員請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自退職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自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
  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案件應檢同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比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政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第二類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離職儲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前項退職人員之遺族有未成…
  1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殮葬補助費,於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時,補助七個月月俸或本(年功)俸。政務人員在職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1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職之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1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一項所定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以政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之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二、分配一次給與…
  1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政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政務人員應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
  1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有溢領或誤領公提儲金本息、退職酬勞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情形,且未主動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
  16. 考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3條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17. 考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19條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與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或月退休金者,其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三條、第四條及政務人員優惠存款相關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
  18.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8條 …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
  19.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及聘用人員,於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前項所稱依法退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所適用之離退給與規定辦理退(離、卸)職且未有法定喪失請領離退給與之情形者。二、…
  20.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教育人員。四、技工、工友。五、約僱人員。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
  21.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條 …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三、公立學校教師。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
  22.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3.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2條 …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
  24.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8條 …應予除名。前項第一款之退休、辭職及資遣,不含由常務人員轉任為政務人員之情形。
  25.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2條 …以下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或業管範圍內有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者:一、政務人員。二、公務人員、雇員。三、軍官、士官、士兵。四、聘用、約僱人員。五、駕駛、技工、工友。六、借調人員。
  26.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1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及訂有職稱、官等之人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員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27.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4條 …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28. 行政宣誓條例 第2條 …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
  29. 行政宣誓條例 第4條 …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
  30.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二、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