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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三、董事長或總…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2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留用人員原任非電子支付機構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稱之電子支付機構工作經驗。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教育訓練時數如下: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應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於專業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