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51 頁-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民服務處)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一、申請書:應記載申…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經核定改領一次退伍金,選擇櫃檯領取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伍金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明、退除給與支付證與原存臺灣銀行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伍金,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入出國及移…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8條 …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官、士官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二)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
-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5條 …練機構。(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三)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3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前項個人境外資金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計算、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及…
-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4條 營業人輸入貨品,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5條 國產署於接管遺產後,經審認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 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9條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產署依本辦法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於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確定判決移交。二、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為公示催告,其期間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國產署應移交之遺產,得以下列方式交付:一、由大陸地區繼承人親自領取。二、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託其中一人或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三、由大陸地區受遺贈人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國產署委託行政院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條第…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5條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7條 …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第一項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86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