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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3條 …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行政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4條 …、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二、是否載明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三、是否載明網路內部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四、是否載明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 行政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7條 …關審查前條特殊服務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二、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及話務進線方式及流向。三、載明以全國為服務範圍。四、載明各合作電信事業服務對象之收費標準。五、計畫書所載服務對象…
- 行政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及檢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檢驗費之費額如附表一。
- 行政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4條 …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一)公眾電信網路。(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二)瓦斯及燃氣…
- 行政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4條 …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四、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一)公眾電信網路。(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五、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二)瓦斯及燃氣…
- 行政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受理與答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用。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查得使用者資料後,得以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回傳之。電信事…
- 行政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及檢察官依法查詢通訊使用者資料者,得減收或免收調取費用。執行調取機關如已付費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所併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
-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指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而負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義務者。
-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3條 …項所稱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使其通訊系統或通訊網路之軟硬體設備具有配合保存及協助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所需之功能,並於執行機關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時予以協助,必要時並應提供場地、電…
-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之網路流量紀錄應包含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其具體項目由建置機關會同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
-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受理與答覆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用。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查得網路流量紀錄後,得以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回傳之。電信事…
-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必要費用,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因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而實際使用之設施及人力成本。前項必要費用之具體費額由建置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確定後…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7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網路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由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系統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8條 …內提供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時,應設置下列電信設備:一、銜接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引接電纜或光纜。二、經營者端子板或光纜配線箱(盒)。三、必要之電信機械設備。建築物所在地位於經主管機關公告當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全…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5條 …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6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所有電信設備,除本會公告之簡易電信設備外,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或交由電器承裝業者施作。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9條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建設其公眾電信網路或系統經營者建設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線設備。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