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7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0條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3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5條 …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7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48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二、分娩。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0條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3條 …而繼續住院之部分。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5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6條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7條 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9條 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8條 …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0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5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8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費為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1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3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9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前項申貸,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二倍。第一項基金之申貸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對象於首次符合本法投保資格之規定,並完成申報投保手續之日起,應向保險人申請製發健保卡。健保卡毀損、遺失、變更相片或身分資料之情形時,應向保險人申請換發、補發。保險人得委由民間機構或政府機關(構),代收申請資料。保險人…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對象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健保卡,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辨識為其本人相貌之相片,供保險人、代收機關(構)查驗核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一、保險對象同意使用保險人建檔日起二年內,且足資辨識其人貌之檔存相片…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對象繳交之相片以數位方式存檔,並以覆寫方式更新保留最末一筆資料。前項保險人持有之檔存相片,僅供保險對象申請換發或補發健保卡使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健保卡時,應依規定繳交工本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一、申請首張健保卡。二、健保卡之基本資料,因保險人印製錯誤,或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對象得設定健保卡密碼,限制讀取其本人之健保資料、醫療專區資料及衛生行政專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