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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4 頁-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8條 保險單所載之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與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書,均係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9條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1條 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前項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2條 …嚴重磨損。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1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2條 …事由,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保險人有下列事由,亦須給付:一、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3條 保險契約所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求權所為之任何處分,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於法院強制執行時,亦適用之。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5條 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賠償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後,依保險契約請求理賠時,如有任何詐欺、隱匿或虛偽不實等情事者,保險人不予理賠,如另有損失,得請求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7條 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8條 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一、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而經保險人定期催告,仍不交付者。二、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三、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0條 保險契約因非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基於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已到期未交付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保險…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1條 保險人對於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發生,而給付賠償金給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之人後,不得代位受害人向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向被保險人追償:一、損害係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二、因被保險人怠於履…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2條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期間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4條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重複承保時,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不適用比例分攤。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優先賠付後,得向其他保險人請求比例攤還。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行車事故之發生,被保險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前項權利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者,亦同。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6條 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五、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六、提供住宿客房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七、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8條 …一、每一保險事故中,營運機構對受害旅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按保險契約約定須由營運機構先行負擔之自負額給付。二、每一保險事故中,超出保險契約給付範圍,依法應由營運機構負賠償責任時所為之賠償給付。前項保證金動支後營運機構應於…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條 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7條 …投保本保險、請領給付之手續及應備文件,除本辦法規定者外,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2條 …。有前項情形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之簽名同意書、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及變更之年金保險契約內容。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3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22條 …項申報停止提繳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應即同時停止扣繳。但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勞工依前項但書自行繳納,其自行繳納之年資不計入第四十二條之工作年資。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6條 保險契約不得約定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期間已逾四年者,仍不得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轉換保單,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四年期間之限制,得選擇新保險…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7條 …、終止事由。二、事業單位負責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三、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四、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合意終止實施生效日期。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以事實確定日為準,停止提繳年金…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2條 勞工請領年金給付年齡,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低於六十歲。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年金保險契約,應約定勞工請領年金給付之條件及方式如下:一、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3條 …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金。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4條 …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5條 …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本保險業務之保險人;無法轉讓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保險人承受或由原保險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轉移至個人退…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6條 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由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