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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5條 …款之情形,應以書面為之。但因安全查核之急迫性或為確保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得以化名、代號等方式行之。查核作業所獲取之資料,非經提供機關或法人團體書面同意,不得公開。第一項第四款所訂之科學儀器檢測、心理測驗之結論無法評估時,…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6條 …。五、發生或可能發生洩漏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或情報人員重大違法案件時,各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針對特定受查核人,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者。六、受查核人定期、不定期實施之心理測驗或科學儀器檢測結果,有異常反…
  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條 …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使其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已在訓練中者,不予及格。…
  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1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其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除適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外,若有下列情事者,應為不通過查核之判定:一、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之安全顧慮。二、有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
  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6條 …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條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條 …,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6條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7條 …秘密資訊。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通(資)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關機關(構)調閱資料等方式。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
  1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8條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
  1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0條 …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1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2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1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6條 …制協調會報及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1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1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1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1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2條 …對象及移送之內容。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1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2-1條 …我國人民曾有違法失職情事,致遭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掌握並脅迫為其擔任間諜,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犯行者,原所涉犯罪,得減輕其刑。公務員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前三項犯罪減輕或免…
  1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3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2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4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失能、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
  2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得…
  2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1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一、情報協助人員因自己過失致停止運用。二、因自己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三、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四、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
  2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2條 …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2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6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權益之保障,得就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最有利者適用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立相關機制,處理補償及撫卹業務。
  2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7條 …機關定之。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所屬從事大陸地區人員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得由各情報機關自訂獎勵基準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後,編列預算支應,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同一事蹟經主管機…
  2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8條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
  2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9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2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0條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0-1條 …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
  3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0-2條 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