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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0條 …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七、其他服務條件。經營者所…
  3.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3條 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4.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4條 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予提供。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時,其通…
  5. 行政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7. 行政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
  8.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五、行動微波…
  10.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廣播電視業者(以下簡稱設置者),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申請設置微波電臺。
  11.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頻率使用證明影本。二、設置申請表。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五、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涉及…
  12.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應廢止其電臺執照:一、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二、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三、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四、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五、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且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13.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一及附錄一所列方式計收。二、專用無線電信:專用無線電信之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行動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使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二及附錄二所列方式計收。三、固定通信:固定地點之點對點或點對多點…
  15.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16.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電信工程人員:指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之人員。二、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
  18.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電信工程人員分甲級及乙級,其從事之業務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用,或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二、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
  19.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甲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
  20.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乙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
  21.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電信工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業應自行評核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並於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列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22.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工程業不得遴用其為電信工程人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中所列之…
  23.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者,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24.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從事工程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
  25.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
  26.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27.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
  28.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電信工程業之代表人,具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應聘人員(以下簡稱應聘人員)。
  29.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三、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四、應聘…
  30.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名稱。三、代表人。四、資本額。五、公司或行號營業所在地。六、電信工程業登記等級。七、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