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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3條 …理設備之型式、型號及製造者名稱等應以耐久之銘牌附裝於設備。其裝置、操作及維護手冊應由製造者製備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置於船上。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5條 油水分離設備在本編公布前即已裝置於船上者,依規定應附裝之低或中容量處理裝備組,其構造及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能將含油量不低於百萬之三千之水流經分離器後之含油量減至百萬分之一百以下;或經核定得准附裝於過濾器者減至百萬分之…
  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7條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組,其裝置應依左列之規定:一、應依核定之製造圖說裝置之。二、應以鋼質或同等材料之管永久附裝於油水分離器,管路斷面積之變化應使逐漸變化。三、連接管路之佈置應儘可能保持平均流動特性,彎頭等設施…
  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8條 總噸位未滿四○○之船舶,未裝置有在船上留存油或含油混合物之艙櫃者,應儘可能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9條 總噸位在四○○以上未滿一○、○○○之船舶,應裝置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但裝載有大量燃油,或在非正常情況下必需在任一燃油艙內裝載不潔壓艙水者,準用第二百十條總噸位在一○、○○○以上船舶之規定裝置油水…
  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0條 總噸位在一○、○○○以上之船舶,應依左列任一規定裝置油水排洩設備:一、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及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非油輪用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二、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分離設備及濾油設備。前項船舶在本…
  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2條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部排洩含油混合物之管路,應裝置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油用標準排洩接頭。
  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3條 總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應裝置下列設備:一、適當貨油艙清洗設施及裝置,將含油之水排入污油艙內。二、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油輪用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包括油含量計。三、符合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分別裝置於…
  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4條 …具有適當之裝備可將油類留存船上,隨後再排入收受設備內者,得免裝置之。
  1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5條 油輪露天甲板之兩舷應裝置排洩用之歧管,以與陸上收受設備連接,供排洩不潔壓艙水或為油所污染之水。
  1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6條 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二、船舶未經改…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7條 …電話或無線電通訊系統外,油輪應在上甲板上或較上甲板為高之位置裝置能停止流出物排洩入海之設備,在該裝置位置應能明顯見及前兩條規定之歧管及管路,油輪依有關國際公約之規定裝置之。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8條 油輪具有隔離壓載艙或裝置有原油洗艙系統者,依下列規定:一、應裝有油管路,其量計及安裝應使留存於管趿上之油減至最低。二、所有之貨泵及所有之油管路在完成卸貨後,需連接殘油設施者,應具有洩除之方法。管路與泵之洩除應能洩至岸上或…
  1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9條 原油輪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具有隔離壓載艙、裝置原油洗艙系統或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符合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1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0條 原油輪載重在二萬公噸以上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有原油洗艙系統,其裝置之最後期限應在該油輪於第一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後之一年內,或第三次載運適於原油洗艙之原油航程終了時,二者中之較遲者。
  1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3條 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設備: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化及消毒系統。二、收集並儲存污水之艙櫃,該艙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水量之指示器。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
  1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4條 船舶裝置符合第二章第六節規定之垃圾溶化粉碎器者,得依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食物廢料排洩入海。
  1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8條 …儀器,其在指示方向之特性,與地球磁性有關。二、標準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所需之校正設施及刻有適當方位讀數,以供航行用之磁羅經。三、操舵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校正設施,以供操舵用之磁羅經。如…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9條 …何時刻辨認各控鈕並測讀該儀器所顯示者。二、電力供應(一)在所裝置船舶正常預期之電力供應變化情況下,該儀器能依其相關之規定連續操作。(二)具有有效之方法,以保護該儀器避免瞬間電流與電壓之超過,及偶發性之反極性供電。(三)其…
  2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0條 …十秒。屬立復羅經僅應符合後一規定。(四)具有主要及應急之照明裝置,以使羅經盤不論晝夜皆可測讀,其照明並應裝設調整明暗之設施。(五)磁羅經之操作不得依賴電源。但照明裝置不在此限。(六)當標準磁羅經作操舵羅經,需以電力複示標…
  2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1條 磁羅經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在合理可行之狀況下應安裝於船舶之縱向中心線上。羅經艏刻線所指之艏向,其精確度應在正負零點五度角以內。二、標準羅經之裝置,應以在測量天體或水平方位時,其視線以無阻擋為原則。操舵羅經則以舵工在…
  2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2條 …誤差之重複性應在正負一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以內,該誤差並應包括裝置該羅經船舶船體磁場所生之磁差。五、在緯度六○度以下,於航速二○節修正航速與航向之影響後,其剩餘穩定狀態誤差應在正負○.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六、在緯度六…
  2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3條 …前後向。二、為確保前條第八款之最大誤差不致超出,對於主羅經之裝置位置應予特別注意。三、主電羅經或子羅經應能在主操舵位置為舵工清晰讀取。四、滿一、六○○總噸之船舶如依規定裝置一個以上子羅經者,應裝置於適當位置,以儘可能測得…
  2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4條 …、方位穩定(一)經由羅經傳送之方位在顯示器上應具有保持穩定之裝置。該裝備應具有以羅經輸入方位使其能穩定。當羅經轉速為每分鐘二轉時,其與羅經複示器校準後之誤差應在○.五度以內。(二)當羅經控制失效時,雷達仍應能在不穩定狀況…
  2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5條 雷達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船舶依規定應裝置兩部雷達者,其裝置應使每一雷達均能個別操作,並能彼此不相依賴而同時操作,船舶具有符合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一章適當規定之應急電源者,該兩部雷達均應能由該電源供電。…
  2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6條 …下,通常由一位以上之觀察者清晰可見。為避免日光照射,顯示器得裝置蔽護,但不應妨礙觀測者保持正常瞭望。並應具有設施以調整其亮度。(十一)應具有方法以迅即獲得在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上顯現任何目標物之距程及方位。(十二)在自…
  2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9條 航速與航程指示儀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該儀及其屬具之安裝方法,或該儀任何屬具貫穿船體之部分如遭受損壞時,應不致使船舶內部泛水。二、該儀之任何屬具需自船體伸出或縮回者,其設計應確保在船舶最大速度以內之任何速度中,均能伸出…
  2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2條 無線電探向器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探向器應予保護以避免由天線所導致之超電壓。二、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之裝置應於可能減少機械或其他噪音之干擾。三、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天線系統之安裝應減少因接近其他天線、吊桿、…
  2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3條 …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3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4條 …清晰讀取者不在此限。三、在標準羅經位置與正常航行控制位置間,裝置經航政機關認可之適當通信方法。四、測定方位設施。該設施應儘可能接近三百六十度水平弧。五、備用磁羅經。可與標準磁羅經互換使用。但已裝有第二款規定之操舵磁羅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