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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 200 頁-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條 …七條第六項所定事項,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本辦法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體育仲裁。體育仲裁之效力,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條 公益性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認可為體育仲裁機構:一、置具第五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二、應業務需要之足夠辦公處所或場地;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公證。三、充足之設立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7條 體育紛爭仲裁庭(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庭)由體育仲裁機構自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選定體育仲裁人組成之,以選定三名為原則,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僅選定一名。體育仲裁庭由三名組成時,至少應有法律專業及體育專業之體育仲裁人各一名。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3條 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三十日內為之,最遲不得逾事實發生起九十日。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非屬第二條事件或逾前項期間者,體育仲裁機構得不予受理。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7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5條 非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新臺幣三萬元。非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體育仲裁費用分別計算。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6條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三、超過六十萬元至…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7條 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於申請時預繳於體育仲裁機構。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0條 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1條 …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給與外,其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之一個月期間內申請退休、資遣生效者,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延後申請退休、資遣者,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聘任人員…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退休、資遣。請延長病假、因公請公傷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9條 …,應依新職機關之規定辦理。二、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外進修,並已出國進修者,新職機關仍應准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列管及監督其履行義務;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職機關得准…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發,私立學校由學校專案核發。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前項請求權時效,私立學校教師依民法規定辦理。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二、經裁判確定,認無民事或刑事責任。服務學校或…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條 …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前二項所…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2條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5條 …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向該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收受證明。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書,並敘明其受送達原申訴評議書之時間及方式…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2條 …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0條 …及新聞之發布。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 行政仲裁法 第8條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
-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2條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