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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6條 …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7條 …學委員會審查,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免試招生。二、學生得向前款各單獨招生學校報名,不受就學區限制,並以選擇一學校報到為限。三、單獨招生學校之報到日期,應與就學區免試入學報到日同一日;其未招滿之名額,得辦理續招,…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8條 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範圍及學校分配共同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之方式如下:一、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之鄉(鎮、市、區)為共同就學區者:(一)國中學生應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就學區(以下簡稱原就…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1條 …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二、考試分發入學:(一)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2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班、科、組、群之甄選入學者,其報名資格及審核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本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3條 …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期成果。三、主政機關應邀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審查會,審查前款計畫書,其委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5條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特色招生者,應擇一就學區報考並據以分發,不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就學區為限。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6條 …)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二)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之直升入學,應於前目免試入學前辦理;直升錄取之學生,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報名參加免試入學。二、特色招生:(一)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25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入學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28條 國民中學應配合各入學委員會之招生作業,提供畢(結)業學生必要之協助。國民中學應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及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
  12.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13.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14.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鑑安輔申評會)。鑑安輔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
  15.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5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
  16.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本章已有規定外,於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之申訴,準用之。
  17.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二、學…
  18.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8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
  19.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9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申訴之提起,以特殊教育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
  20.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2條 …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21.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5條 …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三、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四、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申訴人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
  22.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7條 …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23.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8條 …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七、其他依法非屬學生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24.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7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
  25. 行政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8條 …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
  26.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2條 …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27.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8.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4條 …其他相關人員審查(議)前項申請案及申訴案;審議申訴案時,得視學生障礙情形增邀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參與,並得增邀考生本人、考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校代表列席。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
  29.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6條 …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30.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10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