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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2.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4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
  3.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4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一、心神喪失。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三、罹急性傳染病。四…
  4.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4條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5.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0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
  6.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1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
  7.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2條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8.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3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9.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4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
  10.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5條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
  11.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6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12.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7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三、體育優異者。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13.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8條 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一、公開嘉獎。二、發給獎狀或獎章。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14.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9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誥誡。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15.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4條 明陽中學設下列處、隊、室: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三、輔導處。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五、警衛隊。六、醫護室。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會計室。明陽中學得設分校。
  16.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4條 明陽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7.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學院設下列組、中心、室:一、教務組。二、學務組。三、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四、秘書室。
  18.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分署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核定之。
  19.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
  20.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1.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二、法制及行政救濟組。三、案件審議組。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會計室。八、統計室。
  22.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3. 行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
  24.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5.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6.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4條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7.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犯罪防制科。四、資通安全科。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各調查站。八、各工作站。
  28.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29.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經濟犯罪防制科。四、肅貪科。五、資通安全科。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各調查站。九、各工作站。
  30.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