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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105 頁-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主管機關核…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廢止計畫之一部或全部:一、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或其周遭之自然環境。二、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或將水下文化資產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水…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0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二、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三、建立參考點。四、視水下文化資產之大小及分布範圍,布建發掘探坑或方格…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2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於發掘結束一年內,將出水水下文化資產造具清冊及原始發掘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並於三年內,完成發掘報告,公開發表或出版,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期限,得視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保存之…
- 行政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或備查: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2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五…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之遴聘,應包括下列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任一專長:水下考古、考古、人類學、海洋史、藝術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水下文物保存科學、船舶工藝、海洋探測、海洋及海岸環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法、國家安全、國際…
- 行政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3條 …考古調查及發掘研究。六、傳統匠師技藝及材料分析調查。七、文化資產價值之評估。八、修復原則與方法之研擬及初步修復概算預估。九、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十、修復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十一、依古蹟歷史建…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2條 …格之一: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齊後,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6條 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施工廠商於施工中如遇有現況與規劃設計不符時,應由監造人會同規劃設計人報主管機關同意後處理。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形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有損害文化資產價值之虞時,應予記錄,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遇竊盜時,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之虞者,應及時就古蹟受損處,採取非侵入式之臨時保護。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2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文化資產價值之完整保存。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防災計畫,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災害風險評估:指依古蹟環境、構造、材料、用途、…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5條 …要價值而不可移動之構件,應特別訂定對策,以確保救災過程中文化資產價值損失降至最低。三、災害發生時,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立即進行災害現場管制防護,禁止閒雜人進出,防止重要構件或文物再次受損或遺失。四、依通報機制報…
- 行政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訂定之。
- 行政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