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8 / 200 頁-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檔案法 第27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規劃、審議及協調。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 行政大陸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4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6條 …、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4條 …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三)原預測數發布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響金額。(四)財務預測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6條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核閱。財務預測依前項委託會計師核閱者,應委由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核閱。但變更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1條 …預測,對於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2條 …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綜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發現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6條 …票公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三項自修正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8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辦理。本規則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辦理簽證之案件如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第二項所稱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子公司。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期屆滿時,始適用之。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獨立董事係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有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