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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三區:(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之地區,負擔百分之四十。(二)第二區:沿第一區邊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地區,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三)第三區:沿第二區邊緣,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
  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準:一、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二、受益程度。三、土地價格。四、該地區受益(繳納義務)人普遍之負擔能力。
  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俟土地重劃完畢,由新分配之土地各就其原受益區等級,由受分配土地所有人負擔。二、前款工程受益費之工程用地如已由重劃區於辦理土…
  4. 行政住宅法 第2條 …計畫之財務規劃。(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七)社會住宅之興辦。(八)其他相關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
  5. 行政住宅法 第4條 …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但申請時婚育家庭數量未達保留比率者,賸餘部分不在此限。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
  6. 行政住宅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
  7. 行政住宅法 第28條 …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在非都市土地丙…
  8. 行政住宅法 第33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
  9. 行政住宅法 第48條 …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10.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4條 …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
  11.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一、水污染管制區。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三、工業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12.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二、新開發工業區:(一)政…
  1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在前項地區或場所內興建建築物,應於專用…
  14.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15.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16.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17.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3條 …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條 …造工廠等場所,應裝設截留器。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均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8條 …即啟動。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四、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6條 …置材料等。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7條 雪載重僅須在積雪地區視為額外活載重計入,可依本編第二十六條規定設計之。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地面十公尺高,相對於五十年回歸期之十分鐘平均風速。(二)臺灣地區各地之基本設計風速,依規範規定。四、用途係數:一般建築物之設計風速,其回歸期為五十年,其他各類建築物應依其重要性,對應合宜之回歸期,訂定用途係數。用途係數依…
  25. 行政建築法 第2條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26. 行政建築法 第3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
  27. 行政建築法 第27條 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政府備案。
  28. 行政建築法 第47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29. 行政建築法 第73條 …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
  30. 行政建築法 第99-1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