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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200 頁-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4條 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4條 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三、飛…
- 行政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4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銷售及促銷事項,其範圍如下:一、開售賽事清單。二、賽事資訊。三、賽事異動。四、運動彩券券面、券背、投注規範、無效認定。五、開售賽事賠率。六、交易風險及異常投注。七、禁止購買、受讓及兌領。八、其他銷售及促銷…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4條 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之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發行機構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發行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受委託機構應將前項所…
- 行政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
-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4條 體育仲裁機構有妨害體育紛爭之解決,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4條 體育仲裁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體育仲裁庭得準用仲裁法,仲裁法未規定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4條 體育仲裁庭於作成體育仲裁判斷前,得勸導雙方當事人試行和解;和解成立者,體育仲裁庭應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書,體育仲裁庭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體育仲裁機構及本部備查,體育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4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4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4條 教授、副教授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一、任職滿二十…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
-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4條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4條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4條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六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4條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0條 對申評會於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評議決定依法提起救濟。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1條 代理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申訴文書之送達,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2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審理中之申訴案件,其後續申訴程序,依修正後本準則規定終結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