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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56 頁-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8條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之處分時,由本會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電臺執照及網路編碼之核配。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9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許可者應依本會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事項。經營者應共同成立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互通測試協商小組,監督及協調互通檢測平臺之規模、建置、維運及管理等事項…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0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或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本會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予提供。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1條 …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2條 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提供之頻道內容,應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所提供內容為限。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三、將…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4條 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應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5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業務之服務申請。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6條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7條 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本會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9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0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本會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無線寬頻接取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前項服務品質規範,由本會視技術及服務發展情況適時訂定。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2條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3條 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4條 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予提供。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時,其通…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形,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本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本會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本會廢止其特許。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8條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9條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下簡稱本會)通知限期繳納:一、新開放業務或已開放業務之新申請經營者,其頻率使用費自經營執照核發之次日起,按日數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新設電臺或增加使用頻率者,其頻率使用費自電臺執照核發或其使用頻率核准之次日起,…
-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申請書。二、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原登…
- 行政電信法 第38條 …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 行政電信法 第38-1條 …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
- 行政電信法 第67-1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審定證明之換發或…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務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四、電視事業。五、訂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六、經營國內新聞台頻道或購物頻道之衛星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七、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十三、既有經營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管機…
-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信接取普及服務。普及服務,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基地臺提供外,應由經本會公告指定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為之:一、限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