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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四、融資利息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2.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
  3.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5.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7.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8.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9.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0.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1.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住宅基金收入。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12.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住宅基金支出。二、新市鎮開發基金支出。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13.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
  14.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六、關於下設各基金…
  15.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7.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1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18.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0.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1.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2.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6條 …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
  23.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 …調整而調整。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
  24.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4條 …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第一項互助基金…
  25.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9條 …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併入基金存儲。
  26.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2條 …級警察機關、學校之會計、出納單位應於發放薪津時,扣收當月互助基金、互助金,連同員工薪餉冊副本及扣繳互助基金名冊送互助共濟委員會。監察組於每月十五日前會同業務、會計二組稽核上月互助金收支情形,並每三個月報請互濟共濟委員會刊…
  27.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5條 員工遭遇特殊情形致申請補助案件過多,基金不敷支應時,得由互助共濟委員會通過後,簽准臨時加收互助金或另定補助標準。
  28.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0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
  29.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於縣(市)庫者,由縣(市)庫支出;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成立之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者,由該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前項服務於特種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如該基金或機構業務結束裁撤或轉移民營時,所需經…
  3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管理權人送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