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7 / 200 頁
  1.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8條 社區居住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三、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2.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9條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
  3.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0條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
  4.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1條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3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
  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4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
  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5條 …式照顧分為日間式照顧、夜間式照顧及全日住宿式照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十八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8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9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1條 服務提供單位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服務時,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2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3條 …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時間以每日四小時,每週二十小時為原則。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4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5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最多可於三處提供服務。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至一比十二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行政人員、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6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9條 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二、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三、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3條 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家…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4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一、照顧計畫之訂定。二、照顧人力之媒合。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四、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五、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六、教育訓練之舉辦。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具有家…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5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資格等文件、資料,應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經該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媒合後,始得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9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前,應與臨時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簽訂臨時照顧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時間、服務對象資格、服務內容準用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5條 …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學校、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時,應視學生需要,增置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8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4條 復康巴士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團體。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5條 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7條 復康巴士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交通服務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二、接受申請使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三、應有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五、應有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六、…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9條 情緒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0條 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情緒支持服務內容涉及各專業人員法規業務,應依各該專業人員法規辦理。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1條 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提供面談服務時,應設置獨立空間及必要之設施設備。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2條 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得以書面、電話、團體或面談等方式提供服務。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4條 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各級學校或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