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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負債。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二)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其…
  2.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三、塗改工作證。四、未依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依限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3.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8條 …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令相關事項。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相關計量管理事務。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工作。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4.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12條 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不得將其合格證書轉借或轉讓他人;如有違反者,本部得廢止其合格證書。
  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6條 …區域,並公告之。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施設河防建造物範圍內有他人所有或使用之土地者,應先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移轉及其他權利人放棄權利之相關文件。
  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2條 …,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不符合規定或經審認有影響河防安全之虞時,駁回其申請案。申請種植植物展期案件,管理機關得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查。位於河…
  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滿後,未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之河川公地,始得受理他人申請。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許可使用…
  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
  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10.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7條 …,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案。管理機關認為符合條件者,發給使用許可書。
  11.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範圍。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
  12. 行政溫泉法 第7條 …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前項第二款開發許可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14. 行政水利法 第21條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15.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
  16. 行政水利法 第68條 …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7. 行政水利法 第91-2條 …逾六個月未使用。七、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八、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或其範圍使用。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十、許可使用後,喪失申請資格。十一、為水利…
  18. 行政水利法 第91-4條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
  19. 行政水利法 第92條 …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20. 行政水利法 第93條 …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21. 行政水利法 第94條 以強暴、脅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因而妨害他人權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在防汎期間有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聚眾犯前二項之…
  22.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3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2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含)以下之土溝引水者。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
  24.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原水權人或他人得再利用,並應依本法辦理水權登記。
  2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1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2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
  2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
  2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2條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
  29.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30.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0條 …計畫內容興建、營運。三、未經許可,將興建許可或營運許可移轉予他人。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營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令再生水經營業停止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