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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亦同。
  4.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4條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
  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4條 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每三年定期辦理評鑑一次;並得基於學校發展、轉型或特定目的及需求,不定期實施評鑑。受託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者,免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
  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4條 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四、其他必要事項。
  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申請或經指定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以校長為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必要時,由本部指定自然人、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計畫主持人。
  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七、受贈收入。八、孳息收入。九、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
  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
  1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4條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一、自願接受介聘者。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二)年齡較輕者。(三)抽籤決定。
  1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二、教師法第三十…
  1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4條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四)四十八班以上未…
  14.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二)學生權益之維護。(三)學生學習之發展。(四)財務之透明健全。(五)相關法規之遵行。(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
  15.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16.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
  18.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4條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1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議事相關規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0.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
  21.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
  22.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4條 全運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
  23.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4條 全運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符合各該規則規定,並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前項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決定。承辦單位…
  24.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4條 全運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三、全運會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
  25. 行政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得投資之職業運動事業,並擬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一、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目的。二、所營事業。三、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四、投資效益(包括技術…
  26. 行政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4條 特定體育團體預定參加或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其他活動之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排完成,並公告之。
  27.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4條 教育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開立國庫機關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捐贈運動員之款項。
  28.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4條 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
  2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
  3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