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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58 頁-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4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一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5條 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電信事業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從事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業者,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8條 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2條 各類專用電信之管理,除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一、專用有線電信。(一)有線載波電臺。(二)光纖傳輸電臺。(三)專設有線電話。二、專用無線電信(一)船舶無線電臺。(二)航空器無線電臺。(三)計程車無線電臺。(四)學術試驗無線電臺…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4條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三、為維護國家…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6條 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7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二、設置目的。三、設置地點。…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辦理換發證照。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用電信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範圍。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視其性質分別指配,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用無線電信頻率應力求穩定,其頻帶寬度及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須避免混附發射與諧波干擾。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與…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用電信之通信系統及機件測試保養情形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須保存一年。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用無線電信不得干擾或妨礙他人之通信,並不得發送使人誤解或無法識別之信號。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用無線電信對於船舶或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9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設置使用專用電信者,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類專用電信之技術、設備、作業標準,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電報規則、國際電話規則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暨各項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信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二、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包括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與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三、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指經營者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務…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