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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56 頁-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8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審查經營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得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地殼具明顯上升或侵蝕趨勢者。高放處置設施場址有前項情形時,其經營者應提出確保高放處置設施符合安全要求之解決方法。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應檢附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場址詳細調查。前項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場址區域描述。二、高放處置設施作業區之概念設計。三、鑽探或開挖之必要性與作業規劃。四、研…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高放處置設施興建前,其經營者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使用權。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高放處置設施運轉期間,其經營者應每五年更新其安全分析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者申請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四、水文資料。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條 …視服務之事業。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頻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46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二、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仍繼續經營業務。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47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無線寬頻接取:指經營者利用第六條所核配頻率,採取第二款所定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提供使用者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二、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指具備支援行動臺達100k…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劃達成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系統技術審驗之基地臺數及時程。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後,檢具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及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依事…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得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經營者未同時於營業區內所有縣市…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本會核准後得自行建設。前項經核准建設之電路…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使用頻段。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限。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經營者申請換發特許執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三、頻率運…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廢止其籌設同…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9條 經營者應繳特許費;其特許費數額之計收及繳納方式,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十項規定辦理;但經本會核准換發特許執照者,依第五項至第十項規定辦理。經營者之特許費按其營業額乘得標乘數比值計算。但計算後數額低於下列金額者,依下列金額繳…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相互投資或合併,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十七條規定限制。前項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情形者,不受理其合併申請。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合併者,其合併後經營區域為全區時,特許費依所合併…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經營者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應於核配使用之頻寬內規劃保護頻道。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本會處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4-1條 經營者所裝置之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