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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60 頁-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定義如下: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組織。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遊展覽、旅遊交易會。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
-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
-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署審核後,發給書面核…
- 行政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其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 行政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勞動情勢統計、產業勞動統計、勞工僱用統計與勞動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二、勞動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三、勞動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四、其他有關勞動統計事項。
- 行政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法人團體參加受託辦理觀光產業之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資訊蒐集之業務甄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觀光署審核: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二、章程影本。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四、審查表。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
-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3條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條 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或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8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0條 觀光產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4條 觀光旅館、旅館與觀光遊樂設施之興建及觀光產業之經營、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0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1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8條 …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2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4條 觀光產業團體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5條 …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7條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署依觀光遊樂業管…
-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8條 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四、接待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