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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非屬行政機關代表之委員,於任期中經專審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三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主管機關解除…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4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及具諮…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4條 軍事學校及矯正學校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諮商輔導事項,參考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另訂規定。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三)特殊教育學校。(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4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一、身故保險金。二、醫療保險金。三、失能保險金。四、生活補助保險金。五、集體中毒保險金。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
  9.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置副校長者,除襄助校長推動校務外,其具有教師資格者,得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
  10.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4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學校、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一、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經修習且成績合格,由修習學校審認並載明其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
  11.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4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4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公立高級中等…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4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一、平日辦學情形。二、年度成績考核。三、學校評鑑成績。四、其他評核。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依課程內容,由校內具有該課程專長之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有該課程專業技術知能者擔任。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研習或研究。四、督導學校與合…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4條 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學校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其設主(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4條 本部得委託大學,或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學校評鑑。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學校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就讀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並造具補助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補助人數統計…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學校申請設立、變更或停辦科、學程前,應考量下列條件:一、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二、學校發展特色。三、招生情況及學生進路。四、學校軟硬體教學設備及設施。五、師資專長及來源。六、其他辦學資源、條件。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4條 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為依務實致用之原則,本於專業理論知識,進行實務操作,以培養學生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及安全與衛生觀念,提升學生就業及繼續進修所需基本知能。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4條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二、校外實習:實習時…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五、…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行政措施及運作:(一)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4條 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