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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3條 雇主對切割工作應規定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禁止人員進入。
  2.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4條 雇主對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並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金屬碎片。在通路附近之切割尖銳物或洞隙,均應有明顯標示或圍柵。
  3.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5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4.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6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5.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8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6.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9條 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四、於甲板…
  7.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0條 雇主對裝載硫礦、小麥穀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船舶應實施掃艙清艙。
  8.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1條 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軟木及玻璃棉、泡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
  9.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2條 雇主對船舶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操作。
  10.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
  1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4條 雇主遇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時,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12.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港區內使用之裝卸機具,雇主或所有人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實施定期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及必要之維修保養,並經常保持安全狀態。使用前項裝卸機具者,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
  1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應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不得任其通行於不安全之通道。
  1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1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2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2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
  2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2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2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雇主於以起重機具吊載貨櫃或散裝貨物時,應檢視所吊物件重量及吊掛點之標示,並對照船方、貨方提供之艙單、過磅單登載之物重,不得超載。前項起重機具作業,不得吊載勞工或使勞工隨貨物起卸。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貨艙內部貨物之捲升作業時,對於在艙口正下方以外之貨物,應將貨物移至正下方後,方得使勞工從事作業。
  2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2條 雇主於貨櫃裝卸時,須拆除或安放墊腳鎖栓之作業,應備置安全扶梯或其他安全上下貨櫃之設備,供勞工使用。
  2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2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3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