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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裁判書。
  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1條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2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3條 …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5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司法事務官…
  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7條 …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七、尋常行…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資料科者,其科長或股長之指派…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之。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1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1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2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密件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2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2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2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行政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
  2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