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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 188 頁-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7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9條 …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一、撤銷會議之決議。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四、停止部分業務。五、命令解散。六、其他…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2-1條 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前二條規定: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二、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條 …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3條 …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5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0條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9條 …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四、公產管理機關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將公地放領清冊送交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前項第一款清查檢討評估之土地,包括第四條規定之未登記之土地及已登記尚未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處分之計算,對於其在各直轄市或縣(市)之懲戒處分,應予累計。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時,應檢視其懲戒處分之累計情形,其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申誡處分三次者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提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或予以除名。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受除名之懲戒處分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後,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6條 …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二、經公告徵收者。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轉者。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標售者。
- 行政地政士法 第6條 …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0條 …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1條 …。二、書狀補給登記。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七、其他經中央主…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1條 …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五、限期整理。六、解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3條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8條 地政士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前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0條 …規定辦理換發。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地政士懲戒處分之計算,對於其在各直轄市或縣(市)之懲戒處分,應予累計。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地政士之懲戒處分時,應檢視其懲戒處分之累計情形,其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誡處分三次者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提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或予以除名。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6條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 …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1條 …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15-1條 前條第二項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0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9條 …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物者。六、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七、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八、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九、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