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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 85 頁-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5條 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再壓室,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79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減壓艙及操作區域,並將有關安全須知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0條 雇主使用減壓艙時,依下列規定:一、由具有資格之減壓艙操作員操作該減壓艙。使用減壓艙治療潛水病時,應依醫師指示為之。二、使用前,應檢點減壓艙之供、排氣設備及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裝備。三、潛水人員進入減壓艙後,應按空氣或人工調和…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1條 雇主應嚴禁與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減壓艙,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及正確滅火程序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6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7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二、張設安全網。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作服。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1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2條 雇主應於清艙作業場所備置適當規格及數量之呼吸用防護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護具。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5條 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之安全設備。一、利用該船原有之舷梯或其他類似之設備。二、前款設備應具有五十五公分以上之寬度,質料堅硬,構造堅固,其穩度足以防止移動,並保持適當斜度。三、梯之兩側…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應設圍欄、擋板或以堅固之蓋板覆蓋。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板八十公分。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9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保護用手套。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0條 雇主對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作業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其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艏、船舯、船艉舷邊,各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1條 雇主對工作中有墜落或物體飛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3條 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如系利用電石(碳化鈣)自行發生者,雇主應將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不得棄置港內水域,以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確保碼頭整潔。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4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訂定操作程序、清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5條 雇主對清艙作業之準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繫船應使用合於安全標準之繫泊纜索,並應適當收緊。二、安置上、下船設備。三、拆除甲板上連接輕便電力裝備之電線與電源。四、關閉甲板上有吸入油氣之虞之空調系統進氣口。五、建立船與岸間…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洗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洗艙中應防止油氣進入艙內。二、油輪之輕排水在三萬五千公噸以上者,應避免使用高壓洗艙機、化學除油劑、循環沖洗水及加熱沖洗水;使用未加熱之清潔海水洗艙時,於同一艙內不得同時使用三具以上之洗…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7條 雇主對洗艙機作業之勞工應告知左列事項:一、洗艙機之正確使用方法。二、洗艙機放入艙內時,應使用專用索。三、洗艙機之上油、保養方法。四、艙內油氣未完全排除前,不得將洗艙機放入艙內。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8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確認艙內可燃性氣體濃度未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及其他毒性氣體均在容許濃度以下。二、設置適當照明。三、檢點踏梯及扶手。四、作業勞工應予適當編班,並告知…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仍有動力之油輪,洗艙後污油水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一、各艙抽出之污油水輸入污油艙時,其出水口應低於各艙之污油水液面。二、污油艙污油水之排放應待全部之各艙管路及泵間污油水輸送淨盡,俟污油艙之油與水確已分離後,其底層待…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油泥、油渣之清除及下卸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應確實實施通風。二、人員進艙前,應測定艙內毒性氣體、可燃性氣體及含氧量。工作中及工作後亦應經常測定,並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且保持記錄。三、應使用安全工具。四、…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2條 …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