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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 55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施行前,依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領有殘障手冊者,於依規定換發為身心障礙手冊前,亦適用本辦法。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者為限,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月五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向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申報,並按月辦理異動申報,其他保險人辦理本辦法補助需用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時,得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轉檔取得,或直接請求投保…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7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之媒體資料,經與投保資料作必要之確認程序後,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但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當月底前送請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撥付;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應於次月五日前撥付…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聲明放棄保險費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刪除媒體資料方式向保險人申報,於下次核計保險費時取消補助。前項放棄補助得申請回復,並於依規定程序核定後補助之。但已取消補助…
-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0條 …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但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係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一、未依各該社會保險法令規定投保者。二、未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物件者。三、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二、鄉(鎮、市、區)公所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福利服務需求項目,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以下簡稱鑑…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3條 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之遷徙通報,應通知身心障礙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註記。遷入地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第七十一條經費補助需求,應先進行需求評估訪談及製作評估報告,並經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前條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經費補助項目,依相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申復。直轄市、縣(市…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2條 …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對…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直轄市、縣(…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條 …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條 …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二、社會福利基金。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四、私人或團體捐款。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第一項第一…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