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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
  2.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3.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書。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三、設置計畫書。四、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
  4.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及應用發展之具體計畫。三、提供之服務內容。四、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
  5.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6.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
  7.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二、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三、不符合第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8.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
  9.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間為一年。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
  10.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設置使用執照。
  11.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三、設置地理範圍。四、用戶條件或人數。五、使用頻段。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
  12.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四、其他…
  13.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並有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服務,須…
  15.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前條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實驗項目及方法。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五、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
  16.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7.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六個月。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
  18.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
  19.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二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三、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
  20.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8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執照應記載事項、申請資格及用戶人數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21.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二、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準用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三、已商業運轉之電信服務。四、同一申請人曾獲准相同之商業驗證電…
  22.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
  23.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2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一、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二、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影本。三、電臺設備型錄。四、切結書。前項電臺架設許可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第一項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時,申請人…
  24.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前項換發執照…
  25.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6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一、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申請人或管…
  26.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8條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網路設置使用之核准。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
  27.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9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前項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
  28.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
  29.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30.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