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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 66 頁-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民刑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民事、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1條 …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民事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數人辦理執行事務,並由該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民事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8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1條 …、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2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4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5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7-1條 國民法官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項。二、關於個案選任程序前置作業事項。三、關於個案選任程序期日執行事項。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期日之行政支援協助事項。五、關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