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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12條 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管理權人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
  2.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九千四百元。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鹵化烴滅火設備、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吸氣式偵…
  3.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4.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二、有輕微變更者,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三、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二)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
  5.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2條 …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6.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7條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重大。四、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五、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7.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1條 …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檢修業務。
  8.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5條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前項電子檔應以PDF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9.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7條 …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
  10.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檢修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檢修場所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檢修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1.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12. 行政消防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13. 行政消防法 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
  14. 行政消防法 第7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
  15. 行政消防法 第9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
  16. 行政消防法 第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17. 行政消防法 第13條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
  18. 行政消防法 第14-1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
  19. 行政消防法 第15條 …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
  20. 行政消防法 第15-2條 …,並備置下列資料,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
  21. 行政消防法 第15-5條 …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起造人應將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始得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前項所定場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
  22. 行政消防法 第15-6條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
  23. 行政消防法 第19-1條 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一、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二、製造、儲存…
  24. 行政消防法 第21-1條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三、前…
  25. 行政消防法 第21-2條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26. 行政消防法 第25-4條 …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
  27. 行政消防法 第26條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28. 行政消防法 第35條 場所之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第六條第…
  29. 行政消防法 第35-1條 …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0. 行政消防法 第37條 …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