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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200 頁-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記錄。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前項委託辦理,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受託人辦理本服務…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第一項在職訓練,得…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4條 學員申請取得學習證明者,其師資、課程、學分採計基準及其他相關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保障社區大學辦學自主之原則,於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4條 空中大學採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4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二、取得學士學位…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4條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主…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空中大學之設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全國空中大學分布情形,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其校名應冠以國立或直轄市立等字。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4條 空中大學提出申請增設或調整科、系、所前,應考量下列條件:一、地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二、學校與科、系、所之發展特色及方向。三、學校與科、系、所之教學軟硬體設施及設備。四、師資專長及來源。五、其他辦學資源及條件。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進用人員總數範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專任於該中心實際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編制內人員與非編制內之聘用、約用、僱用、調用及臨時人員總合。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性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
- 行政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門票及銷售收入。(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三)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五)資產使用…
- 行政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 行政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4條 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給予獎勵:一、培養藝術與美感專業人才。二、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三、捐資辦理藝術與美感教育達一定基準。四、從事重要民族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五、從事各項藝術與美感研…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4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機構:(一)社會教育館。(二)圖書館。(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四)體育場館。(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六)動物園。(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二、文化機構:(一)文化…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以下簡稱境外招生):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二、具三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三、申請前三年內無外國學員在境內有犯罪紀錄。四、申請前三年內無不實或違法提供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