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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之說明、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公開說明書之取閱地點及方法。證券商承銷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
  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所出具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相關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內容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二、主要內容有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足以影響投資判斷。三、未編製…
  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一、任何一方與其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二、任何一方與其子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半數…
  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內再行銷售。證券商辦理前項再行銷售之公告,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證券商辦理第一項之再行銷售,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第七…
  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前項處理辦法,證…
  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後始得動支。
  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9-1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本會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前項承銷案件相關資料,證券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至少保存五年。
  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0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
  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程序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前項之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1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1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及外國交易市場,由本會定之。
  1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二、交易作業程序:…
  1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3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前項買賣或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或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除委託海外關係企業為其買賣或交易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4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1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2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報經本會備查…
  1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2-1條 …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前二項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應與借券人簽訂出借契約。下列事項應於出借契約載明之:一、出借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期間及費率。二、出借標的證券股東權行使之方式。三、出借之證券遇除權…
  1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狀況。四、投資經驗。五、開戶原因。六、其他必要之事項。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1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1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條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
  1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6-2條 證券商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輔導,或其與上市上櫃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顧問業務部門不得建議該有價證券及其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全權委託投資部門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
  2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三、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
  2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7-1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交割,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辦理。前項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2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
  2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結算及交割方法,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0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客戶存放之有價證券不得自行保管,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
  2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前項買賣報告書,客戶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
  2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3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2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4條 …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應賣,並同時申報買進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7條 …營業細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因合併擬成立新設證券商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證券商之發起人檢附下…
  30.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證券商受託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二、證券商因認購(售)權證履約應給付客戶之款項。三、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四、證券商因與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