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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172 頁-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核准區段徵收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徵收範…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徵收土地圖,應以地籍圖描繪區段徵收範圍,並加註圖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圖,指區段徵收後土地使用之計畫配置圖;於完成都市計畫地區,指都市計畫圖。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時,應於召開七日前將公聽會舉行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以書面通知區內土地及…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機關核准者,指抵價地總面積非為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經需用土地人擬具具體理由,於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所稱曾經農地重劃者,指原有土地曾參加農地重劃並分擔農路、水路用地,且該農路、水路用地已登記…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抵價地者,應由主管機關就資金調度情形徵詢需用土地人意見及視區段徵收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意塗銷之證明文件。四、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除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外,並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前,應會同主管機關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及其為非公用之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協調公有土地處理方式。前項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於領取地價款或經核定領回土地後,逕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公有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配回公共設施用地者,除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外,應以區段徵收計畫書記載讓售或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者先行指配,其餘公有土地指配公共設施用地之順序如下:一、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二、本…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8-1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農業專用區,指供農業耕作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需用土地人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調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作為劃設農業專用區面積及位置之參考。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需用土地人分別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或縣(市)有,並由其指定管理機關。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費用,指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補償費及遷移費、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協議價購地價、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使用之地價款、公共設施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需用土地人應協調管線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管線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籍測量。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五、編造有關清冊。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7-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為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之。前項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原為分別共有者,各共…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應載明事項如下:一、原需用土地人之名稱。二、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三、原徵收及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四、撤銷或廢止徵收土地之區域。五、撤銷或廢止徵收土地應繳納之價額、繳回期限…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訂有耕地租約,且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之補償尚未領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原登記之土地,其為公有者,依公有財產管理有關法令處理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原需用土地人就原徵收之土地改良物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不服原需用土地人所定價額者,得於撤銷或廢止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